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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长春市政府 2004 年 7 月 19 日第 29 此常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除外,凡与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信息,本单位将全部予以公开或依纳税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  | | |  |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上级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税收工作调研,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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