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国税局强化四业企业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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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为进一步加强“四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较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长春市朝阳区国税局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中存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四业”企业征收管理的标准要做到三个‘一致’,即同一辖区内的企业国地管户的税负水平基本一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基本一致,同行业企业的税负水平基本一致。

      一是明确征收方式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逐一对辖区内的“四业”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了重新鉴定;明确了鉴定方式为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及其必须事先经过典型调查的三个程序。

      二是明确典型调查的程序。要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后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事先必须经连续30天的实地蹲点调查,经调查证实与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实相符,并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后方可确定为查帐征收;做好典型调查过程的保密工作,与企业的财务记载情况核对前不得告知企业典型调查的内容;参加典型调查人员每户企业不得少于5人,由征管、管理、税政三个部门共同组成,科长不得少于1人。“典调”过程中应详细记录企业每日经营状况,并在每日的记录上由5人共同签字确认,典调记录应归档备查。

      三是加强对查帐征收且连续亏损四业企业的管理。在要求征收方式鉴定要一年做一次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的重点,以积极采取典型调查、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四业”企业长亏不倒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年08月15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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