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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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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在有复议权的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依法受理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税务机关所作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构。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只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按照《行政复议法》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四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是整个税务行政复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则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履行的首项复议职责。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适当;被申请人是否正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于所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查明有关复议案件的事实,包括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过程等。调查取证是保证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与否的必备条件。在调查取证时,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执法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收集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由于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属于法定职责,其他人员或单位应当协助、支持和配合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复议被申请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现象,从而判断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由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至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法赋予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下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部分规定的是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这就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了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制,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发生后,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为了保证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行政复议法》规定,应诉事项由复议机构办理。这时,复议机构的任务就是接受税务机关首长的委托出庭应诉并办理应诉事宜。其理由主要在于,行政复议案件就是复议机构的人员具体承办的,因而他们熟悉具体案件情况,有利于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据。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人员一般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因此,是代理诉讼比较合适的人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是《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上述六项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职责的笼统概括。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还履行下列职责:

  1.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3.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等。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年11月21日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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