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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3、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4、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6、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7、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8、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9、部门或个人违反规定强行税务代理的;
10、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11、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12、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13、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14、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15、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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