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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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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各县(市)的小型汽车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配合长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小型汽车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定,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十二条关于车辆购置税属地征收的规定,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各县(市)的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不再由长春市二道、汽车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改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征收管理,具体办理地点为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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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年06月25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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