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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设下罚金;数量较大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3、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篇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交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以1万元罚款。私自印制的发票和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私自刻制的发票监制章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销毁。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 贩运、窝藏假发票; 4.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 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 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七、发票承印厂不按规定印制、保管发票的除罚款1万元外,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