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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简述和申报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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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购置税的简述和申报与缴纳
  (一)车辆购置税的简述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2.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4.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5.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 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国务院令[2000]294号)。
(二)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
  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5.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6.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7.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8.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9.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10.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2)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报时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一)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征税专用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1.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发生更换的;
  (2)免税条件消失的。

长春市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地点及咨询电话:
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地点 咨询电话
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创业大街628号 87608869
长春市二道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自由大路4855号 86035528
长春市双阳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150号 86717063
九台市国家税务局 九台市南山中央大街 82312567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 榆树市向阳路196号 83622778
德惠市国家税务局 德惠市西光明街1211号 87269505—8205
农安县国家税务局 农安县农安大路156号 83227704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年03月21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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