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的处理
对已使用未完税(含未缴交车辆购置附加费,下同)的应税(含应缴交车辆购置附加费,下同)车辆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申请已使用未完税的应税车辆补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补征车辆购置税。
2.已使用未完税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办理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4.因其他原因多缴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缴纳的税款,并重新办理该车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红字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2.已经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不满一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三、军企牌转民用牌车辆申报纳税
提供资料:
1.《二手车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过户证明原件;
5.发动机及底盘(车架)号码拓印1份,车辆相片1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申报 纳税人向受理窗提交资料,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验车 受理窗现场验车,由车辆检验人员填写《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
缴款 按指定时限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在原受理窗按核定征税额到指定的银行或收款窗缴交税款,领取《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领证 凭《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在发证窗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过户 车辆过户后,按照过户程序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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